海外所得報稅 670萬免稅額?!

雖然小編不是持牌稅務人士,但偶爾還是有客戶帶著擔心的神情跑來問我:澳洲房子賣掉的錢要怎麼轉回來台灣?會不會被課稅?

所以我想趁這個機會寫一下,就我們之前服務過的情況跟大家報告。

首先,就法理上而言,並不是將海外匯回台灣的金額,控制在670萬以內,就可以免稅。因為海外資金並不等於海外所得,不論是綜合所得稅或是最低稅負制,都是針對所得課稅。因此,您從海外匯回的資金,更應該進一步區分是您的『本金』或是『所得』。所以,如果您匯回的資金是當初買房的本金,自然無課稅問題。(購買海外不動產,記得所有任何文件往來都要保存,以利需要提出證明時派上用場)。海外所得即使不匯回台灣,仍應依法申報。還有,大家所認知的670萬免稅額,指的是,最低稅負制的『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中,6種所得加總後,才能扣除670萬(不是單一就海外的所得喔)。

這6種所得是:

1.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行政院核定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 3,330 萬元者,扣除 3,330 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6.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如果單就海外所得的部分,其實是規定在第二點,當然啦~小編在澳洲的打工薪資所得還沒有還沒有達到100萬台幣門檻,所以匯回台灣的錢,還達不到要課稅的門檻,真是不知該哭還是該笑啊~還有任何澳洲所得問題,歡迎私訊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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